Meiho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98765432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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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政治獻金與競選經費的租稅優惠
    作者: 謝釗益
    日期: 1993-05
    上傳時間: 2011-03-05T06:56:05Z (UTC)
    摘要: 個人及營利事業的政治獻金,和候選人的競選經費,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七十八年修訂後,可由營利事業或個人於申報年度所得稅時,
    申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或個人之列舉扣除哦。施行以來,實務上諸多不便。雖然財政部亦曾發布行政解釋,且選罷法亦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支出時間之認定,修法規範。但是,仍有許多適用上的疑義,尚待克服。
    經分析結果,本文認為:(一)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期間,似可自競選公告發布日往前延伸至該年度一月一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止,以符實情。(二)可列舉扣除競選經費之候選人,除區域代表外,全國不分區代表或僑選代表之候選人競選經費,亦可適度放寬,准其扣除。(三)跨年度競選經費扣除,宜排除收付實現原則之適用,而於選舉公告發布日所屬年度申報列舉扣除。(四)執行業務事務所、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等之政治獻金,宜比照營利事業,列為其費用或損失,以求課稅單位間之衡平。(五)個人政治獻金限額之規定,已對整個申報戶有所限制,似不宜再就個人予以限制而形成不公平的限象。(六)個人對候人競選經費的捐贈期間之認定,應和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期間相同。(七)原為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而本年度選舉未達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者,其當年度之受贈,捐贈人似仍得享手列舉扣除,以符公平。
    顯示於類別:[美和學報] 11期(19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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