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ho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9876543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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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的法官聲請釋憲─兼論司法院釋字第572、590號解釋
    作者: 謝天祥
    謝政道
    崔琳
    贡献者: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研究生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美和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关键词: 大法官;權力分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
    日期: 2011-03
    上传时间: 2011-03-27T02:42:27Z (UTC)
    摘要: 「法官聲請釋憲」制度之基礎,主要源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出現以前,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以致於其他法院法官從事審判職務時,面對有違憲之法律,並無向大法官提起釋憲之權。惟自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聲請釋憲權,其中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分別就法官提起釋憲闡明程序要件,而本文即就法官聲請釋憲之各項程序要件做評析。
    显示于类别:[美和學報] 30卷1期(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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