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信託為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或處分財產的制度,具有財產權分割性、信託財產獨立性及信託設計多樣化特性。一個設計健全且富於彈性的信託稅制,應是將信託特性充分溶入的制度,如此才能兼顧稅捐正義及信託制度的發展,符合租稅中立原則。
現行信託所得課稅制度採信託導管理論設計,視信託為委託人將信託利益移轉受益人的一個導管,乃依稅捐客體歸屬原則於所得發生時,課徵受益人所得稅。惟現行規定似未充分溶入信託特性,因此諸如信託收益的歸屬、信託所得的累積、信託財產的資本利得、作為納稅義務人的受託人在稅法上的地位、發生時課稅原則的貫徹、目的信託課稅,以及信託稅捐規避等衍生的稅捐稽徵實務與稅捐公平問題,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研議改進者,此有待稅制本身之充實,更需信託相關配套措施之制定的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