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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學報
--30卷1期(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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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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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的法官聲請釋憲─兼論司法院釋字第572、590號解釋
作者:
謝天祥
謝政道
崔琳
貢獻者: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研究生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美和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關鍵詞:
大法官
;
權力分立原則
;
法安定性原則
日期:
2011-03
上傳時間:
2011-03-27T02:42:27Z (UTC)
摘要:
「法官聲請釋憲」制度之基礎,主要源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出現以前,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以致於其他法院法官從事審判職務時,面對有違憲之法律,並無向大法官提起釋憲之權。惟自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聲請釋憲權,其中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分別就法官提起釋憲闡明程序要件,而本文即就法官聲請釋憲之各項程序要件做評析。
顯示於類別:
[美和學報] 30卷1期(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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